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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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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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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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监察机关展开调查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律师并不能够直接与其所代理的当事人见面交流。这主要是因为,作为调查主体的监察机构所针对的调查对象往往是那些涉嫌存在职务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他们所接受的调查程序及遵循的法规和刑事诉讼程序并不完全相同。在刑事诉讼中,当公诉方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之后,律师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为其委托人提供辩护服务。
然而,在此之前的监察行动阶段,为了确保公正和合法,律师的介入权限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需要谈话函询的,应当制作谈话函询通知书,写明谈话函询事由和要求,经审批后送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谈话应当由两名以上监察人员进行,形成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后签名。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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