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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广州市,律师对于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必须经历的程序,主要涵盖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即为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这一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当事人签署委托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代理权限等事项加以详细规定;
然后,便是律师需要根据其特定的职责,进行必要的材料准备工作,其中包括携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委托书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资料;接下来,律师需要向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办案机关提交会见申请,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律师应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而在审判阶段,则应向法院提出申请;
最后,办案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为律师安排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以便律师能够顺利地与当事人进行会面,并在此基础上,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交流,以全面了解案情,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做好辩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024-07-05 12:0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