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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贵友在向阁下举债后,未如约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依照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若借贷事宜中有关借款期限事宜并未明文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无法确认之情形时,出借人均可享有随时收回所借款项的权利;而贷款方则有权催促借款人于合理期限内尽快偿还原借款。因此,阁下在发现好友未能按时归还借款之时,首当其冲应先行与其进行充分沟通,敦促其务必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债务偿还工作。倘若上述举措难以取得实效,阁下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合法申请,请求司法机构裁判贵友偿还借款本金及其产生的逾期利息(详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024-07-05 11:1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