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心绞痛患者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地位问题,主要在于该患者的健康状况是否对其拘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产生了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性别若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时,可准许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然而,当病况严重危及到其生命安全时,法律将优先考虑保护公众的基本法益。相反地,若病情相对稳定并未对刑事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阻碍,那么此类患者仍然有可能面临拘留的境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专业解答关于被告人心脏病是否适用刑事拘留,需视情况。重病危及生命可暂缓或终止拘留;若病情未立即威胁生命且罪行严重,拘留仍可能。公安机关将综合考量被告人身体及法律条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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