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黑社会犯罪行为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取保候审尽管是一项强制性的司法手段,但是却无法保证被告人最终不会面临逮捕的命运。倘若侦查机构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存在逮捕被告人的必要性,例如被告人可能会试图销毁证据、串通证人或者逃脱法律制裁等行为,那么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逮捕请求。而法院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因此,即便被告人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资格,仍然不能排除其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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