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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律师担当处理刑事案件职责的实践过程中,其对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会面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序且合法地开展和运作。这些限制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侦查阶段的某个特定时间段内(如涉及到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案件),律师可能必须获得侦查机构的批准后方可进行会见;
其次,律师在会见期间,不得干扰或妨碍侦查或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2024-07-03 13:0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