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院作出裁判裁决之后,倘若决定终止取保候审措施,通常会通过正式的裁决文书以明示方式作出说明。在此情况下,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需严格依据裁决书中所载之相关指引及要求,于指定期限内前往最初受理并办理取保候审相关事项的公安部门进行相应手续的履行。另一方面,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判决书副本,以便作为已完成审判程序的具体证明文件。经公安机关核实无误后,即有权将若存在的保证金予以退回,同时,相应的保证责任也将被终止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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