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在涉及到盗窃罪行的刑事拘留案件中,嫌疑人能否获释并不仅仅取决于原告的意愿(通常情况下即受害当事人或者代表公共权益的检控方),更受到刑事司法程序所具有的特定机构性质的影响。因为在这样的司法程序之中,是国家检察机关而非受害人有权力发挥主要作用,因此针对盗窃行为提出的诉讼必定属于公有利益的范畴,不受单一受害者个人意愿的限制。嫌疑人究竟能否获得释放,唯有等待经过法庭作出判决,或是获得了联邦调查局等相关部门准许的不起诉审批才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024-07-01 13:2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