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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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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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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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刑拘期限的延长是根据案情需要与调查需要而定的,一般而言,针对重大且繁琐的案件会出现这种情况。通常在情况一般的案件中,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具体来说,该期限包含了公安机关所能执行的拘留期限(最长30天)以及检察院所能决定的批准逮捕期限(最长7天)。若是在案件性质特别严重或者案情极为复杂的情况下,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着无限制地延长拘留期限,而是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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