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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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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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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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本罪所侵犯的具体法益乃是他人财产权利中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其主要体现为未经许可将他人托付给本人保管的财物、遗失物品或被隐藏之物非法据为已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后,仍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对于犯罪主体而言,任何年龄在十六岁以上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实施者。而在主观方面,则必须表现出明确的故意心态,即明确知晓自己正在非法占据他人财物并意图长久持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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