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期间的总天数不得超过37日。
其中既包含了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员进行拘留之后所进行的合法侦查羁押期限,又涵盖了向人民检察院呈报批捕申请所需耗费的时间。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申请后的第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则拘留期限将会自动顺延。
然而,实际拘留期限的长短仍需依据具体案情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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