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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对于挪用资金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的认定标准,是要求这些涉案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定主体之间必须具备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往往会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共谋关系,例如,当挪用人已经萌生了犯罪意图之时,使用人可能会积极地参与到整个犯罪计划的策划过程中;又或者在挪用人尚未形成犯罪意图之际,使用人通过各种方式,如指示、教唆、威胁或恐吓等手段,推动并促使挪用人产生犯罪的决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4-06-22 17:2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