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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共犯如何认定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挪用资金罪的共犯被定义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两人及以上的群体,他们都以共同的恶意和故意采取行动,通过运用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应属于公司或机构所有的财产挪作他用,或是进行个人使用或者将其借予他人,当挪用资金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大于等于人民币30万元)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的金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或非法活动时,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的共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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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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