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行政法规范予以相应的行政制裁;而对于更为严重、触犯刑法的违法行为,则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范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这意味着,对于同一种违法行为,不允许由行政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同时给予性质类似的惩罚。当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已经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制裁措施时,那么此项行政拘留的处罚将会在必要时折抵刑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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