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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危险驾驶罪的判定并未单纯地依据“车辆超员”的数量,而更注重于此行为是否已然对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程度。倘若车辆超员的程度已经相当严重,以至于影响到了驾驶过程中的安全性,例如造成车辆运行的控制难度加大或制动能力降低等等问题,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是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行的行为。对于这一事项的具体判断通常将依据法院的审理实践酌情裁量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20 16:5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