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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称呼有哪些

贺* 江西-九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06.19 11:40:00 409人阅读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称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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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实施主体为一般大众,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此罪名的承担者。在实际案例中,主要的涉案人员往往是机动车驾驶员。一旦行为人被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19 11:4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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