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遇公安机关禁止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情况,在相关阻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律师可再次提出会见当事人的请求。所谓阻碍侦查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证据被销毁、篡改,影响证人作证或串供的行为;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自我伤害、自杀或逃逸的行为;可能促使同案犯逃避侦查、妨碍调查的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与犯罪存在关联性的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
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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