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绑架罪,乃指为达到挟持他人之目的而使用强力措施实施控制人质行为者。对于该罪名的所保护之合法权益,则主要涉及人质的人身自由及其安全性。关于此罪的确立,需具备如下证据:
第一,物证。这些证据可涵盖实体物品或影像资料;
第二,书证。此类证据包括相关信函、电报、遗嘱、欠款证明等书面材料;
第三,证人证言。包括来自鉴定专家、现场见证人士以及知情人员等多方面的证词;
第四,被害人陈述。这些证言通常以被绑架者与涉事人员所作的询问录或录音录像为主;
第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护。这类证据主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并录制其回答所得;
第六,鉴定结论。这包括法医鉴定、物品鉴定、精神疾病鉴定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鉴定结果;
第七,勘验检查笔录。这主要指在勘查、检查过程中所呈现出与案件相关的全部事实状况所作的详细书面记载;
第八,视听资料。
其中包含有关的录音、录像及图片等多种记录方式;
第九,其他证据。例如退还赃款记录、起赃笔录、辨认笔录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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