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作为一名律师进行会见时,务必遵守以下各项细则:
首先,须以高度的职业道德避免对案卷资料以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不得披露的机密信息造成任何形式的泄露;
其次,不得携带任何非律师身份的人员参与会见过程,更不允许将当事人家属引入会见现场;
再次,严禁向当事人传递监管场所明令禁止的各类信息或物品;
第四,不得为当事人提供任何可能涉及案件线索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检举揭露犯罪的立功线索等;
第五,严格禁止当事人借用律师的手机与外部世界进行通话联系;
第六,严禁采用任何手段与当事人共同串供、销毁、篡改或者转移证据;
第七,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时,应注重言辞表达,切勿教导当事人如何表述事实;
第八,坚决杜绝通过各种途径疏通关系并承诺案件处理结果;
第九,需保持足够的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然而在预测案件发展趋势时务必审慎对待;
最后,建议尽量避免直接询问当事人是否实际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始终坚守合法原则,既要善于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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