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各种有效的证据,如人证、物证以及银行流水证明等皆可被纳入考虑范畴。凡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证明整个事件真相的资料,均被视为证据。证据类别具体包括:
(一)物证如实物、痕迹、工具及其他物品等;
(二)书证则指承载有文字记录并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
(三)证人证言是由目击者或知情人提供的关于案件情况的陈述;
(四)被害人陈述则是受害者对自身所遭受侵害的描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则是指涉案人员对于自己行为的承认与否认。所有证据在被采纳为定罪依据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程序,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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