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洗钱罪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首先,该犯罪的主体通常是具有一般的刑事责任能力者;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被告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助长违法犯罪活动的发展,并希望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再次,洗钱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金融制度的稳定及其安全运行,以及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转;
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被告人必须实际实施了为犯罪分子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将现有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等相关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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