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人身伤害事故的理赔问题时,对于受害方来说,如若一味地拖延而未能及时前往保险公司进行相关事务的处理,其权益将可能受到更多的影响和损害。尤其重要的是,倘若诉讼期限被无辜拉长,使得保险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理赔工作,那么保险公司便有权视作受害方主动放弃了理赔权利,这一点往往会在三个月的期限内得到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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