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无法擅自离境。关于此项限制,意味着未获得执行机关的许可前,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区。因此,对于那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他们有权利在本县区内的任何地方进行自由活动,但若想要跨越至本县区以外的地域,则必须事先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同意才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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