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利润分享安排中,仅有盈利部分方可按照出资比例(亦或是依据协议中的具体条款)进行分配。
然而,在实际的合营业务运营过程中,原始资本无法作为收益进行分割。唯一的例外情形是当各方决定终止合营关系时,应当将原始资本与尚未分配的利润首先用于支付外部债权人所产生的债务,倘若尚不足以抵扣全部债务,则应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担(此种情况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债务偿还完毕后,剩余的资金才可按照出资比例(或者依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在此期间,通常并不允许股东撤回投资。除非在合伙(合作、合资)协议以及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否则应按照既定规则执行。利润分享的安排并不会对股东的初始投资金额造成任何影响。若股东被允许撤资,那么此次的利润分享也不应影响到他们原先的投资额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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