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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暴力违法活动等重大刑事案件并不属于必须获得侦查机构批准方可进行会见的案件范畴。辩护律师可依照相关规定,与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见面和通信沟通。而其他辩护人员若获法院或检察院的正式许可,同样享有上述权利。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凭借其职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有权请求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看守所应尽速安排会见事宜,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予以安排。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4-06-13 18:0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