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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起算问题,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其起始日期应当是从被批准取保当日开始计算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或犯嫌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而对其实施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则不可超过六个月。
如若在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上限,那么相关司法机构或部门应立即解除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4-06-13 14:03: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