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被批准取保候审之日起,被申请人须严格遵循以下行为准则: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书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其次,如申请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出现了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给执行机关进行备案;
再次,在面临传唤的时刻,应积极主动地前往指定地点接受问询;
同时,禁止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最后,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遵守以下任一或全部规定:
第一,不得擅自进入特定的场所;
第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私下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
第三,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第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关进行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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