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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公司高层管理者运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了公司的财务资产。
2.公司的股东未经授权擅自占用了出资设立的企业的财产权益。
3.某些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占有了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份额。
4.有人私自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的款项据为己有。
5.有员工利用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借贷,然后将借款占为已有或携带款项潜逃。
6.有人采用不正当商业手段,把应当归属于本公司的利益非法转移到自己控制的其他企业中。
7.有些人非法处置或滥用他们在本单位合法持有的财物,将持有转变为了所有。
8.有人非法占有了政府退还给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及其它应得的款项。
9.有员工利用职权,不支付相应款项就占有了公司生产的产品。
10.有人逃避现实,捏造并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来骗取公司的资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4-06-11 10:18: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