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如何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学界普遍遵循失控理论,这意味着我们需要通过了解盗窃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或保管者对其无法再实施有效控制来判断盗窃罪是否成立。简单来说就是,只要盗窃所得财物已经从原主人或保管者手中脱离了实际控制,即可视为既遂;反之,若被窃取的财物实际上仍然处于原主人或保管者的掌控之中,则可视为未遂。对于盗窃未遂的情况,以下几种情况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盗窃目标的;
(2)以珍贵文物作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当盗窃行为同时涉及既遂和未遂时,应根据各自所达到的量刑幅度,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若两者达到相同的量刑幅度,则应以盗窃罪既遂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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