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解析:
遭到刑事拘留者在未被逮捕之际获得释放存在多种可能性。具体而言,这类情况主要包括:
1.经过详尽且无懈可击的调查后发现并无犯罪行为,此种情况下应立即释放当事人;
2.对于某些事件,当事人并未涉及到必须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此也应当予以释放;
3.若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和条件,则应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实现释放;
4.尽管当事人满足逮捕的条件,但由于存在不适宜继续关押的法律情节,此时应为其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从而实现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2024-06-10 09:2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