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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人民检察院对于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书之后,应立即执行相关程序,其中所指的“立即”即是当天完成,最迟也不应超过翌日。若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则必须遵循规定,接到通知后立刻释放当事人,并须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至于需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者,依法对其采取相应措施,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6-09 12:3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