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哺乳期期间,司法过程中是可以考虑为相关人士提供取保候审的保障措施的。
然而,这种情况仅限于某些特定条件之下:
首先,对于那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有可能被判予管制、拘留或是独立适用刑期附加刑罚的人来说,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处在怀孕状态,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只要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产生不可预见的社会风险,则同样也可行使这一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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