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尚未归案的同案犯,如果具备如下条件之一,即可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的案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抑或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时,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是若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的话,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要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最后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还没有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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