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特定情况下,律师是可以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见面的。
2.从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或被实施强制措施之日开始,他就有权利指定一位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这一阶段,仅能聘请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辩护人。若其他辩护人得到了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他们同样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以及通讯交流。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对于这样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后的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相应的安排。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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