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中,该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限性,即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具体规定如下所述,由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但该项措施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二个月;
同时,对于监视居住的情形,其期限同样不宜过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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