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有权依法先进行拘留:
首先,这些人员正处于准备实施犯罪、已经实施犯罪或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状态中;
其次,被害人或者现场目击者当面指控其为罪犯;
再者,在该嫌疑人的身体附近或居住地发现了足以证明其犯罪的关键性证据;
此外,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正在逃避追捕;
同时,嫌疑人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最后,嫌疑人没有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身份无法确定,并且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专业解答珠海市的刑事拘留制度基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其逃避司法调查或审判,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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