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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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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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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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行贿犯罪中,谋求不正当利益即行贿方所寻求的收益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则、方针及政策,或者强制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这些方面的规定,从而为其自身带来协助或便利。这种不正当利益主要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谋求的利益本身就不合法或不符合政策规定,也就是所谓的“内容不正当”,例如企图获取法律明令禁止的利益;
其次,尽管利益本身合法,但是行贿者却要求国家公职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来协助他们获取该利益,这便是所谓的“手段不正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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