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告从首次受到侦查机关的询问或采取强制性措施之日开始,就拥有有关权力来指定辩护律师;而在侦查阶段内,仅仅允许其聘请律师作为唯一的辩护人参与相关程序。对于被告来说,他们在审判过程中的任何一个时间都有权利随时更换辩护律师。在此情况下,侦查机关在首次询问被告或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必须明确告知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同样地,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也应告知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
此外,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也应告知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如果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希望委托辩护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该立即将其请求传达给相关部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在押,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其监护人、近亲代表他们来委托辩护律师。当辩护律师接受被告、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之后,他们必须尽快通知负责处理该案件的相关机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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