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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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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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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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是否决定实施拘留措施,这需要办案人员详细考虑并提出明确的建议,同时还需部门负责人进行严谨的审核,最后经过检察长的谨慎决策才能作出最终决定。一旦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拘留决定,那么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供拘留决定书,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公安机关应立即采取行动,而人民检察院也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安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专业解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对相关案件人员实施拘留措施时,需由办案人员就此提出具体建议,随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严格审核,最终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同时,当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拘留措施时,需要向公安机关递交拘留决定书,由后者负责实际执行该项决议。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无条件地立即实施拘留行为,而人民检察院亦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顺利完成此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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