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进行犯罪行为或是已经被怀疑有重大犯罪嫌疑的涉案人员,如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那么他们有权对其先采取拘留措施:
首先是正在筹备实施犯罪活动的罪犯,其次是在犯罪行为完成或即将完成时立刻被司法机关发现的嫌疑人;
第三种情况是被行凶者或者目击证人当面指控其为罪魁祸首的行为人;
第四类是在其周边或居住场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涉案人员;
第五种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现场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罪犯;
第六种是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可能性的涉案人员;
最后一种是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所信息,身份不明的涉案人员。
同时,对于那些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也将依法予以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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