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普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公安机关将有14日的时间决定是否对其进行逮捕,最长时限为37天。通常情况下,这14天是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以来计算的。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需要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7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此7天也包含在14天之内。如果人民检察院核准了逮捕请求,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继续被羁押;反之,若未核准,则可能面临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结果。
此外,对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其拘留期限可达37天,同样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并且在这段时间内,公安机关需要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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