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帅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景德镇国际仲裁院第四届仲裁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八届普通犯罪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工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重庆工商大学法律硕士事业导师,至今执业十年以上。服务客户方面:该律师曾在长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聚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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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法律未曾明确定义或确立猥琐罪这一罪行。对于存在猥琐行为的人,司法机关有权实施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的拘留,在此期间内对其进行审讯和调查,以决定是否对其执行逮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到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做出猥亵行为的,可依照该法规进行惩治:其情节严重达到恶劣程度时,应当被判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惩罚;若受害人为智力残疾者、精神病人、年满十四周岁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被判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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