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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确实是如此。辩护律师在请求与在押人员会面时,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人授予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所开具的公函。
同时,看守所也有责任在收到请求后立即妥善安排会见事宜。
2、当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除应提交前述的“三证”之外,还需要向看守所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而在审判阶段,律师若需会见在押被告人,则除了提供上述的“三证”之外,还须出示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4-06-05 16:0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