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用以禁止被选定为取保候审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私自离开他们所在的城市或县区。在未获得实施机关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被选定为取保候审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应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区域。对于那些有违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逮捕并先期拘留的处理。为了确保取保候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被选定为取保候审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严格遵守特定规定,如必须经过实施机关的批准,方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当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产生任何变更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给上级执行机关;在接受传唤时应保持准时到达案发现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不得毁坏、篡改、隐匿证据或者进行串通口供。
同时,为增强取保候审的监管力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选定为取保候审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进行会面或通讯;不得参与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上缴至执行机关保管。若被选定为取保候审对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则应对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进行没收,并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那些有违取保候审规定,需要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