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关于本罪的犯罪主体,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其应该具备普遍性的特征,任何一位年满16周岁且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此罪的实施者。
(二)从主观层面上讲,构成此罪需具备故意心态,即明明知道这是被别人托付给自己保存的财物、被遗忘的物品或者隐藏起来的物品,但仍然不遵守法规将它们据为己有。在这个过程中,过失行为是无法构成此罪的。
此外,要真正构成此罪,还必须带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意图。只存在着故意意图,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话,那么这样的情况就不能被视为本罪进行处理。
(三)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对象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四)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表现为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被遗忘的物品或者隐藏起来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所有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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