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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来说,其时效性主要分为两种,即通常情况下的时效以及延长后的时效。以下是它们具体的执行方式与时长:
首先,一般的刑事拘留期设定为一至十四天,这段时期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开始计算的。在此期间,司法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如果检察机关批准了申请,那么犯罪嫌疑人将面临逮捕;反之,则可能会被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其次,延长后的刑事拘留期设定为三十七天,其中,检察机关进行审核的时间为七天。在这个期限内,侦查机关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等待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6-05 12:2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