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看守所对于律师会见的规定普遍遵照了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有权会见该名犯罪嫌疑人,而且不受到会面次数以及时间上的任何限制。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卷入的案件包含国家机密信息,则此规定将不适用。
此外,虽然侦查机关可能会在会见过程中现场监控,但他们不得干扰律师与嫌疑人之间的正常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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