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证人证言乃认定受贿罪行的关键性证据之一,然而,为了构建严谨的证据链,往往还需其他类型的证据共同佐证。在对受贿罪进行裁量时,必须明确行为人为获取、接受他人赠予或借用财物的事实,并确认该行为与实施职务相关联,构成权力与金钱之间的交换关系。除证人证言外,还可能涉及到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确保其真实可靠,方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同时,这些证据必须具备确凿性和充分性,能够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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