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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涉及犯罪嫌疑人被拘役至第三十七日的情况,则应自公安机关将拘留证交付给犯罪嫌疑人并开始实施拘留措施之日算起。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为一至十四天不等,具体起始时间以进入看守所为准。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需呈报检察院审批,倘若审核通过则进行逮捕手续,反之则释放相关人员或者调整执行方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024-06-03 15:2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