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提供辩护服务期间,辩护律师享有与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的权利。这一环节不仅是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的重要途径,更是从案卷移交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始,辩护律师得以向被告人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总体而言,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的会面沟通,能够深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且有效的辩护支持: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际实施或者参与了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所掌握的事实及罪名是否存在异议,同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中认定的其涉嫌或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持有异议;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自身无罪、罪行较轻的辩护观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可能影响量刑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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